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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46号
案件名称46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46号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

法定代表人:沙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珍延,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黄山路西侧/div>法定代表人:王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若岚,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辉(南通)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经审查,被告恒辉(南通)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经核准更名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对当事人名称进行变更。

审理中,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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