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46号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
法定代表人:沙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珍延,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黄山路西侧/div>法定代表人:王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若岚,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辉(南通)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经审查,被告恒辉(南通)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经核准更名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对当事人名称进行变更。
审理中,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