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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叶祖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17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叶祖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林绍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秋梅,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祖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多预缴的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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