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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友合装饰材料店、广州市淼吉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3346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友合装饰材料店、广州市淼吉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友合装饰材料店;广州市淼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3346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友合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高海村西村右江村小组“大朗”地段何汝其(展览综合楼B栋)首层7号铺,注册号:440682601608819。

经营者:麦锦杰,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淼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赤岗东约****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K。

法定代表人:何妙玲。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友合装饰材料店、广州市淼吉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友合装饰材料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区域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友合装饰材料店的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从2016年4月1日起,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含南海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友合装饰材料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友合装饰材料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友合装饰材料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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