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4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万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健文,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博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梁培荣,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玲,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辉,该司员工。
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唐伏林,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竹,该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万恒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博源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万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东莞市万恒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