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117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夫侠,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赵夫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