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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叶祖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17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叶祖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一工业区祥锋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林绍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辉,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民康街一巷。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辉,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以其与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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