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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长江镇伯仲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82民初3215号
案件名称3215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长江镇伯仲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长江镇伯仲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321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仲烟酒商行,工商注册地如皋市长江镇红星桥东、经四路东、纬三路北西第2间,经营场所如皋市长江镇海坝永平居路豪天花苑旁(门头名称:红兴烟酒)。

经营者:樊济仲。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伯仲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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