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4民初277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康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新前街道西范村。
法定代表人:黄永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星,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大润玛特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妙端村妙端综合市场*****号*层**层。
经营者:邹锡艳。
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受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康源塑胶有限公司、永康市大润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