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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生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0执184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生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谭生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生才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生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知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谭生才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桂阳县辖区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知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黎纲要审判员  彭湘华审判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鸣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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