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76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庆,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美凤,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潘晓强,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何春为与被告卢美凤、潘晓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4月16日,原告何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