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6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荣添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建材城市场一期沿街区7幢124、125号。
经营者:王荣添。
本院在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荣添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青白江区荣添卫浴经营部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