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辖终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湛杨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吉兆湾路口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8263492XY.法定代表人:杨文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隆强,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广东湛杨饼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隆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1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广东湛杨饼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杨隆强就案涉商标签订转让协议为由,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湛杨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湛杨饼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