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初143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茅山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春城加盟店,经营场所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
经营者:苗佳云。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茅山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春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