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517号原告:刘红站,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维雍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4号203房。
法定代表人:邹鹏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站诉被告广州市维雍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站撤回起诉。
每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红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