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区新市场恒利文具经营部,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市场小区3号楼下。
经营者:李心香,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远,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山区新市场恒利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