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617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瑞霁制冷设备维修站,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号(三百利市场),注册号21010600455136。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瑞霁制冷设备维修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