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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鹤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九目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尹冬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昆山鹤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九目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尹冬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鹤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九目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尹冬冬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3号原告:昆山鹤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开贵路66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采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目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路83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尹冬冬,总经理。

被告:尹冬冬,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昆山鹤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九目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尹冬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昆山鹤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昆山鹤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鹤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山鹤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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