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79号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838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孟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义乌市醉蝶日用品厂,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
经营者:叶金杭,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瑶俊,该厂副总经理。
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康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醉蝶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