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91号之一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向宇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寺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何云成,总经理。
被告:上海蒙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何云孟,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寺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蒙崎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