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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寺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91号之一
案件名称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寺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寺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蒙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91号之一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向宇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寺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何云成,总经理。

被告:上海蒙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何云孟,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寺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蒙崎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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