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78号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茶花日用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下岙村。
经营者:泮云飞,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飞,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茶花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