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5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利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15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利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刘利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5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利杰,男,1991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利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2021年5月10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