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58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虎,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万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310国道北侧、大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敏。
被告:海州区东苑社区万乐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8号,经营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2-18号中国移动4G+手机卖场。
经营者:李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万维商贸有限公司、海州区东苑社区万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4月8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