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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维商贸有限公司、海州区东苑社区万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58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维商贸有限公司、海州区东苑社区万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连云港万维商贸有限公司,海州区东苑社区万乐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58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虎,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万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310国道北侧、大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敏。

被告:海州区东苑社区万乐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8号,经营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2-18号中国移动4G+手机卖场。

经营者:李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万维商贸有限公司、海州区东苑社区万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4月8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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