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4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贝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团结镇白马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吴诗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奇迹连锁超市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226号。
法定代表人:郭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冬华,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奇迹连锁超市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经理。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贝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株洲奇迹连锁超市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