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46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人永昌综合购物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办泾渭四路。
经营者:李顺丁,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人永昌综合购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