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虎林市军鹏米业有限公司与福州米厂、泉山区孚邦德客百货超市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辖终71号
案件名称虎林市军鹏米业有限公司与福州米厂、泉山区孚邦德客百货超市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虎林市军鹏米业有限公司,福州米厂,泉山区孚邦德客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虎林市军鹏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镇物资科园内。

法定代表人:孔凡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泉山区孚邦德客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园内北综合楼一楼家家旺超市风华园店。

经营者:陆爱华。

上诉人虎林市军鹏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原审被告泉山区孚邦德客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孚邦德客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军鹏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商标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侵权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徐州市行政辖区。

审查商标的侵权地应当排除明显不适格被告。

孚邦德客超市只是形式上的被告,并非军鹏公司的经销商。

为防止福州米厂通过虚列被告方式随意创设案件的链接点,随意确定案件管辖地,本案不能确认侵权行为实施地为徐州市。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军鹏公司住所地法院即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福州米厂、孚邦德客超市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福州米厂诉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由军鹏公司生产,并由孚邦德客超市在徐州地区销售,且孚邦德客超市住所地位于徐州市。

徐州市既是侵权行为地又是被告之一孚邦德客超市的住所地,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军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