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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星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82刑初935号
案件名称付星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星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闽0582刑初93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星辉,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金溪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8]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星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星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付星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将假冒“蝴蝶”注册商标和“美津浓”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25807元(币种下同)。

2017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付星辉通过淘宝网平台,先后多次将假冒“蝴蝶”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销售他人,销售额共计47783.46元。

被告人付星辉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非法获利20000元。

2017年11月15日,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抓获张某,现场扣押标注“美津浓”注册商标的运动鞋30双及标注“蝴蝶”注册商标的运动鞋50双。

2017年11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北区218号501室抓获被告人付星辉,现场扣押标注“蝴蝶”注册商标的运动鞋1双。

经商标权利人及代理人出具鉴定证明,上述运动鞋均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星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人张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运动鞋���片,财物入库清单,提取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表,微信通话记录,淘宝网店销售记录,鉴定书,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快递单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星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付星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星辉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并向本院预缴罚金二十五万元,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付星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同时结合其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星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付星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查扣在案的假冒“蝴蝶”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1双,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永固人民陪审员  林雅燕人民陪审员  陈碧旋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颜双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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