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483号原告:李禄海,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49号。
法定代表人:马锐。
被告: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苏功华。
原告李禄海诉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禄海于2018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禄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禄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禄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