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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禄海与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483号
案件名称李禄海与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禄海,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483号原告:李禄海,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49号。

法定代表人:马锐。

被告: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苏功华。

原告李禄海诉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禄海于2018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禄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禄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禄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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