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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民辖终35号
案件名称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瀚凯玻璃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与诸葛大街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昆明瀚凯玻璃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小普吉村张家田。

负责人:宗仁浩,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昆明瀚凯玻璃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17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涉案产品的制造、销售亦均在河南省洛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为减轻诉累、节约司法资源,该案应依法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申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保全证实所涉专利产品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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