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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东莞市常平凯尔漫塑胶模型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506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东莞市常平凯尔漫塑胶模型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东莞市常平凯尔漫塑胶模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506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常平凯尔漫塑胶模型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邹健旺,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强,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东莞市常平凯尔漫塑胶模型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2018年4月18日,朴振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朴振奎申请对东莞市常平凯尔漫塑胶模型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朴振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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