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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橙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776号
案件名称776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橙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橙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76号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瓦浦河路168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东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明,上海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上海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橙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6号楼6-103室。

法定代表人:骆少猛,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昕,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橙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山亚新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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