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57号原告:许琴芬,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嘉磊,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辕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湾路318号B162室。
法定代表人:叶子涛。
原告许琴芬与被告上海辕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许琴芬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许琴芬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计1129元,由原告许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