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74号原告: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2277号。
法定代表人:施学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杞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广宁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杞参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