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02号原告:余振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欢乐,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余振华与被告曾欢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4××××.6,专利名称为“书台(TSL-8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余振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余振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