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43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翁家旺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滦镇官堰村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对面。
经营者:郑美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翁家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