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8民初432号原告:青岛伍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3702037472300903),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甘肃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孙富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洋、赵建国,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91330108793696828A),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新化县火速快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431322000035789),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办事处白沙洲路(教育局家属楼)1栋108房。
法定代表人:曾中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伍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新化县火速快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伍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