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150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石岗振兴日用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毬山西路八巷*号。
经营者:张锦文,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石岗振兴日用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石岗振兴日用百货商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石岗振兴日用百货商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石岗振兴日用百货商场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石岗振兴日用百货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