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81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三力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黄细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赖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赖湘明,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三力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赖湘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制品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三力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赖湘明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
2.判令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三力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赖湘明赔偿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
3.判令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三力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赖湘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8年4月20日,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三力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赖湘明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
2.判令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三力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赖湘明赔偿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3.判令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三力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赖湘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8年4月20日,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