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361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百欣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霞边元下路3号。
经营者:张树松,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清,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百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以与被告采取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百欣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