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062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华辉文具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号新时代广场*座**号首层。
经营者:杨善灯,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华辉文具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