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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684刑初9号
案件名称王新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新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684刑初9号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亮,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容城县,住高碑店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巍,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静、马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亮、辩护人武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新亮在保定市白沟镇和道国际箱包城三楼三区六道其经营的“品冠皮具”店内销售假冒“GUCCI”、“LOUISVUITTON”、“BURBERRY”、“GIVENCHY”等品牌的箱包。

2015年10月21日,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在该店内查获假冒“GUCCI”、“LOUISVUITTON”、“BURBERRY”、“GIVENCHY”箱包共计1961个,经价格鉴证,侵权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9799795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由此认为被告人王新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新亮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新亮供认其销售假冒品牌箱包的事实,自愿认罪,辩解估价太高。

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中的估价鉴定在程序和内容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新亮在白沟镇和道国际箱包城三楼三区六道245号其经营的品冠皮具店内销售假冒GUCCI、LOUISVUITTON、BURBERRY、GIVENCHY等品牌的箱包。

2015年10月21日,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在该店内以及被告人位于该箱包城负一楼四区六道047号的仓库里查获假冒GUCCI、LOUISVUITTON、BURBERRY、GIVENCHY箱包共计1961个,经价格认证,侵权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979979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2015)6332号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0月21日11时许,广州市燊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刑警大队高桥中队举报,和道国际箱包城三楼三区184号销售假冒GIVENCHY、LOUISVUITTON、BURBERRY、GUCCI箱包,涉案价值在10万左右。

2、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相关扣押手续和扣押的侵权物品(照片),证明2015年10月21日在被告人王新亮的店铺和库房中扣押假冒品牌的箱包共计1961个,分别暂扣于白沟镇和道国际箱包城负一层四区六道047号“天意网供”库房和三楼三区六道245号。

3、被告人王新亮所经营店铺和仓库照片。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GUCCI、LOUISVUITTON、BURBERRY、GIVENCHY商标档案。

5、被告人王新亮个体经营的基本信息表:王新亮的经营场所为白沟镇和道国际箱包交易中心3层3区245号,经营产权为租赁。

批准和开业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为销售箱包。

6、高碑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11月14日出具的高估字(2016)第14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假冒品牌商标产品1923个,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332105元。

7、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2017年10月12日的办案说明,证明扣押的王新亮的38个假冒GUCCI手提包(型号308028),经委托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保定白沟新城经济社会发展局进行价格认证,但以上两单位以无法找到市场相似款为由,拒绝对以上箱包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情况说明。

8、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王新亮于2015年11月16日被传唤到该队。

9、被告人王新亮的口供,供述其在白沟新城和道国际箱包城经营品冠皮具店,法人是他自己,销售和进货都是自己负责。

店里有BORBERRV、GUCCI、LV、GIVENCHY等品牌的女包,这些包都不是正品,是高仿的假包。

这些包都是他在2015年3月从广州白云区白云市场外边的地摊上进货,没有票据。

进一个约30元,他零售卖80,利润50元;

如果批发在40-50元之间,每个包利润10-20元。

大概进了四五万元的货。

因为包不太好卖没有卖出多少,到被查封时还有三四万的货。

店里主要是批发,零售很少。

从今年3月到现在一共卖出去300多个,总计一万多元的货,大概一万元的利润。

10、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王新亮经营的品冠皮具店的营业员,来了大概有两月。

店里有GIVENCHY、LOUISVUITTON、BURBERRY、GUCCI品牌的女包,是不是正品其不知道,从哪儿进的货也不知道。

这些包的销售价格平时在100-120元之间,这两个月大约卖了100个左右。

品冠皮具店是王新亮负责进货。

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她和王新亮是夫妻,白沟和道国际箱包城品冠皮具店出售假冒GIVENCHY、LOUISVUITTON、BURBERRY、GUCCI箱包。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8月到10月份在姐姐王某1和姐夫王新亮的品冠皮具店里上班,他去的时候店里就有那些包了,什么渠道来的自己不知道,他在店里主要看店、卖包,还负责记账。

店里卖的假冒路易某、古某、纪某、巴某这些包的价格在60-100元之间,一些钱包、斜背之类的小包在60-80元之间,大一点儿的手提包一般在七八十元到一百元之间。

包的型号有的是标牌上写的,有的是店里为了好区分自己定的。

不知道店里卖包的利润。

去店里上班那段时间是因为姐姐怀孕了,他到店里帮忙的。

1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8月左右,其在白沟和道国际箱包城品冠皮具店买过两个GIVENCHY女士手提包,当时店里要价每个70元,还价后110元买了俩。

自己知道这个价位的包是假的。

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八九月份,其在品冠皮具店里花70元买了一个LOUISVUITTON女士手提包自己用。

当时对方要价多少记不清了,是一个姓王的女的接待的。

买了包以后二人互相加了微信。

买的时候知道包是假的,买它用一是图便宜,二是牌子响。

1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五六月份,其在白沟和道国际箱包交易中心三楼品冠皮具买了两个包给客户送礼,一个是古某男士手提包,一个是巴某女士提包,一共花了150元。

知道是假名牌,因为便宜才买的。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新亮的自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亮法制观念淡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王新亮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货值金额、价格认证结论所提的观点和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新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于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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