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3民初72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言彦,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锦尧五金百货商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烟庄二组。
经营者王婷,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五金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锦尧五金百货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