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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锦尧五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113民初72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锦尧五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锦尧五金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3民初72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言彦,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锦尧五金百货商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烟庄二组。

经营者王婷,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五金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锦尧五金百货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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