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保友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郭杜西街**号。
经营者:苏保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保友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