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2民初13-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丰村后水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3833862W。
法定代表人:眭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景德镇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民营陶瓷科技工业园105栋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
法定代表人:汪烈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赣02民初1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景德镇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的京东商城资金账户、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财产,期限为一年。
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的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了(2018)赣02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已签收生效,并完成了对应的款项支付。
现解除保全措施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景德镇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商城资金账户、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