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宜惠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二十六街**号。
经营者:程会意。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宜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