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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亿家五金工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1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亿家五金工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亿家五金工具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9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亿家五金工具批发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188号西北五金市场东9排731号。

经营者:李雅粉。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亿家五金工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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