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9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牛塘欧德隆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东桥南路(卢家巷消费品综合市场*楼)。
经营者:金建兵。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牛塘欧德隆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2018年4月26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