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02民初210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2611376W,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华府景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66号。
负责人:郑欲辉。
本院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华府景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华府景城分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