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辖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华纳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洪庄村。
法定代表人:庄海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工匠之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冯奇,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棉森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百业路4号3幢3楼。
法定代表人:胡玲玲。
原审被告:庄海祥,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上诉人常州华纳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工匠之技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棉森日用品有限公司、庄海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常州华纳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杭州工匠之技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协议约定相关争议由常州华纳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杭州棉森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工匠之技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审法院以其住所地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驳回常州华纳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工匠之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被告之一杭州棉森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常州华纳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