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7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晓港湾文华街34号之二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史密斯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危艮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锦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史密斯电业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