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95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41号。
负责人:朱玉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洋,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城北加油站。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营里镇前南河村辛沙路南侧。
负责人:王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贞,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系该加油站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城北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以当事人之间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负担。